1、Q:因为单位的法人变更了,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合同,请问该情形劳动者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Q:单位要求劳动者必须通过试用期后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一做法对吗?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Q:请问合同订立后如何才能判断其是有效的呢?合同订立后,如果劳动者想解除合同,需要怎么办理手续呢?
A: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Q:我上班至今快一年了,单位一直没同我签订合同。如果我不在单位继续工作了,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解除时的实际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根据解除时的实际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5、Q: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我不想再跟单位续签。但是单位要求我必须提前30天通知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还要继续做满30天才能离开。请问单位这个规定合法吗?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6、Q: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我也按规定办妥了相关离职手续。可是原单位迟迟未给我办理退工,导致新单位没法录用我。请问该情形我是不是可以投诉单位?
A:您好!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若您已经依法办理好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您办理退工手续,若单位拖延不办,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labour-cn.com/,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7、Q: 我已在单位工作了五、六年了,现在准备要离开单位。请问该情形单位是否需要向我支付补偿金?
A:您好!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8、Q:员工在产假期间合同到期了,单位没有及时与之续签合同。请问该情形单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吗?
A:您好!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种情形单位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建议双方签订一份就原劳动合同期限的补充协议。
9、Q:我在单位已工作了快二十年了,现在单位准备裁员,告知只能支付12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单位说这是劳动法的规定,请问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应采用分段计算的原则,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应采用分段计算的原则,即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0、Q:我进单位工作已快一年了,单位只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给我参保。我现在准备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吗?
A: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11、Q:我在2003年进公司工作,当时合同系一年一签。到了2008年,公司改为三年一签。现因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打算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了?是不是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A:您好!从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时,只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不续签合同可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时,只订立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不续签合同可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应支付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Q:请问春节的加班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春节放假7天,可是单位没有按3倍工资支付报酬。请问单位的这一行为是不是违法了?
A:您好!春节的法定假日为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其余4天为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2、Q:请问加班费的基数要怎么确定呢?是否就按基本工资确定?
A: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Q:我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可是原单位答复要等到下个月发放工资的时候才能结算工资给我。我该怎么办呢?
A:您好! 劳动者要离开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在您办妥离职手续,并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后,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报酬,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labour-cn.com/,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4、Q:单位有一位员工自动离职。请问单位是否需要向该员工支付工资?可以以员工自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吗?
A:您好!劳动者离开单位,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办理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并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员工系自动离职,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先办妥离职手续,之后再向其支付工资。
5、Q:单位有一名员工请了病假。请问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对此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A: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6、Q:我单位施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请问标准工时制对每周的工作时间有规定吗?
A:您好!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7、Q: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单位说实行计件工资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连法定假日也没有。请问单位这一规定合法吗?
A: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建议您查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
8、Q:由于办公室需要重新装修,故单位安排员工休息,近期暂停办公。请问停工这段期间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呢?
A:您好!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9、Q:单位因经营不善已经拖欠了员工两个月工资,且也未给员工参保。请问该情形作为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A:您好!劳动者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labour-cn.com/,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10、Q:单位经常利用下班时间安排培训或者开会,如果不参加就要扣奖金。请问这种情况算加班吗?如果是的话,单位是不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A:您好!如果属于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参加培训和开会,若员工不参加有惩罚性措施的,则应计算为工作时间,超过单位工时制度的属于加班,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如是属于提高员工技术、专业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且没有强制性要求员工参加的,则可以不计算为工作时间。双方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11、Q:我是2012.1.1进公司工作的,请问我是否要到2013年才能开始享受年休假?届时休的年休假是属于2012年的年休假还是2013年?
A:您好!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满一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您是2012年1月1日到新单位工作的,如果在此之前您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若您2012年1月1日新进单位,且之前无连续工作的,您必须在2013.1.1-2013.12.31才可休年休假,休的是2013年当年的年休假。
一、您是2012年1月1日到新单位工作的,如果在此之前您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若您2012年1月1日新进单位,且之前无连续工作的,您必须在2013.1.1-2013.12.31才可休年休假,休的是2013年当年的年休假。
12、Q:我于2002年参加工作,至2012年7月份已满10年了。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每年10天的带薪年休假?
A:您好!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您是在7月份才满10年,所以应在7月-12月才能休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因7-12月份不足一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折算给您。具体为:2012年满10年后剩余的日历天数/365*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您2012年度可以休的年休假为:5天+2012年满10年后剩余的日历天数/365*5。
从2013年1月1日起,您就可以休10天的年休假。
您是在7月份才满10年,所以应在7月-12月才能休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因7-12月份不足一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按规定折算给您。具体为:2012年满10年后剩余的日历天数/365*5。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您2012年度可以休的年休假为:5天+2012年满10年后剩余的日历天数/365*5。
从2013年1月1日起,您就可以休10天的年休假。
13、Q:我今年本可以休5天的年休假,但实际上我只休了3天。请问没休的年休假,单位需要补发工资吗?
A:您好!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4、Q:因临近年底,公司遇到旺季,生产经营任务重,有部分员工的年休假还没有休完,请问公司可以安排员工明年再来补休吗?
A:您好!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15、Q:我在本月请了15天的婚假,公司说要按我实际上班的天数来计发工资。请问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A:您好!婚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职工本人工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
若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您工资,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labour-cn.com/,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若单位不按规定支付您工资,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劳动监察支队网站http://www.labour-cn.com/,查看网站首页右下角“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其上有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16、Q: 请问如何确定职工医疗期的时间呢?是否与其工作年限有关系?
A:您好!医疗期与职工工作年限有关。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Q:请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呢?
A:您好!凡符合下列八种条件之一且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经办单位、程序和所需的材料等内容,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劳动就业 >> 失业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有详细说明。
(一)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持《残疾人证》的居民;
(三)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五)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六)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
(七)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八)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经办单位、程序和所需的材料等内容,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劳动就业 >> 失业再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有详细说明。
2、Q:就业困难人员如何才能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社保补贴呢?
A:您好!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后,可以向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领社保补贴;或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已经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为“灵活就业”,并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按“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可以向原办理灵活就业认定的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3、Q:灵活就业的形式有哪些呢?具体该如何申请认定呢?
A:您好!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3)、自主就业。
灵活就业认定需要向您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你可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了解。
灵活就业认定条件及办理具体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劳动就业 >> 失业再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上有详细说明。
灵活就业认定需要向您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你可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具体了解。
灵活就业认定条件及办理具体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劳动就业 >> 失业再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上有详细说明。
4、Q:请问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应如何申请办理呢?补贴金额是多少?灵活就业人员自身需要承担多少呢?
A:您好!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需先按规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认定,认定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方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标准,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的“社保综合”—“ 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有详细说明。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参保缴费标准,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的“社保综合”—“ 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有详细说明。
5、Q:单位新招了一名员工,请问应当在何期限内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是否需要在人力资源网上登记?
A:您好!单位应在录用员工之日起30日内为所招用员工办理就业登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就业登记需先在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址:www.mnhr.gov.cn)以单位会员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网上资料的预登记,网上资料提交后再提供书面材料到单位所属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查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知”。
6、单位有一名员工,之前是外地户籍人员,现已经落户厦门。其户籍变更之后,单位需要做什么吗?
A:您好!外地户籍人员落户厦门后,个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属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给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本市人员的社保缴纳手续和本市人员的就业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查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知”。
就业登记需先在厦漳泉(闽南)人力资源网(网址:www.mnhr.gov.cn)以单位会员号和密码登陆,进行网上资料的预登记,网上资料提交后再提供书面材料到单位所属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查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知”。
6、单位有一名员工,之前是外地户籍人员,现已经落户厦门。其户籍变更之后,单位需要做什么吗?
A:您好!外地户籍人员落户厦门后,个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属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提供给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本市人员的社保缴纳手续和本市人员的就业登记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查看“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知”。
7、Q:请问单位如何为员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呢?
A:您好!用人单位应在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登录“厦门人力资源网”(网址:www.xmhr.gov.cn)为员工办理退工登记,相关的程序和资料要求请您登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查看“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8、Q: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并准备为这些人员缴纳社保,地税部门告知须先提供《就业证》,请问该证应如何办理呢?
A:您好!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2005年6月14日颁布)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必须为其办理《就业证》及办理用工报备。
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境外人员在厦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在厦申办《就业证》、办理报备”,上有详细说明。
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境外人员在厦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在厦申办《就业证》、办理报备”,上有详细说明。
9、Q:单位拟聘用一名外国人,请问其《就业许可证》及《就业证》应如何办理呢?
A:您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需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持Z签证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办理就业证。
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境外人员在厦就业的“外国人在厦申办《就业许可证》《就业证》”,上有详细说明。
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www.xmhrss.gov.cn)--- 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单位办事 >> 劳动就业 >> 境外人员在厦就业的“外国人在厦申办《就业许可证》《就业证》”,上有详细说明。
10、Q:本人户籍原属于思明区,现迁至湖里区。请问我的《失业证》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A:您好!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时不需换证,但要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变更住址。
11、Q:本人已到新单位上班。但因为原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的缘故,新单位无法办理用工报备。作为劳动者,我可以向哪个部门反映呢?
A:您好!劳动者办妥离职手续后,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停保和退工手续。请您与原单位联系,要求其尽快办理。
若您与原单位已经办妥离职手续、单位拖延不办的,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 >>右下角有“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若您与原单位已经办妥离职手续、单位拖延不办的,您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监察 >>右下角有“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1、Q: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期开展哪些培训课程?
A:您好!建议您可登陆www.xmjxzx.com首页“课程搜索”可以输入您要培训的课程名称。或者直接点击“搜索”即可直接查看到所有开展的培训课程。您也可以直接到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大厦具体咨询。
2、Q:请问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如何申请补办呢?
A:补办遗失证书流程:
一、补证人员到取得原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点,复印一份有本人记录的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二、补证人员持《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和补办遗失证书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补证申请”),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
三、补证人员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的补证申请到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四、补证人员持《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的补证申请(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以及本人的二寸黑白免冠近照1张,到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办理补证的日期为每月20日,领证时间为下月10日(如遇周末,则顺延为下周一),领证时需带上本人身份证。
一、补证人员到取得原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名点,复印一份有本人记录的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二、补证人员持《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和补办遗失证书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补证申请”),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
三、补证人员持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的补证申请到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四、补证人员持《福建省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的复印件、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盖章的补证申请(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以及本人的二寸黑白免冠近照1张,到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办理补证的日期为每月20日,领证时间为下月10日(如遇周末,则顺延为下周一),领证时需带上本人身份证。
1、Q、我是在厦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请问今年我应缴纳多少的社会保险缴费?
A: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外来员工在企业按如下标准缴纳五险,养老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4%,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按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2013年7月、8月社保缴纳的最低工资为1200元/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最低工资为1320元/月;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2626.2元/月。
2、Q:我是在职的本市人员,请问今年我应缴纳多少的社会保险缴费?
A: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本市职工在企业按如下标准缴纳五险,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14%,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8%,个人缴纳2%;失业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缴纳1%(实行浮动费率),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的60%,企业缴纳0.8%,个人不用缴纳。2013年7月、8月社保缴纳的最低工资为1200元/月,2013年9月—2014年6月最低工资为1320元/月;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2626.2元/月。
3、Q:我是本市独立参保个人,请问我今年应缴纳多少的社会保险费?
A: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本市个人参保人员在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间自行选择任一基数为缴费标准、按如下标准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纳20%;医疗保险:个人缴纳10%;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的人员,还需缴纳失业保险:3%。
4、Q:请问我应如何查询我的缴费信息呢?
A: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1、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选择“个人”登陆,输入您社会保障卡上的保险号和初始密码(123456)后,系统将提示您初始密码需要修改。您点击“密码修改”后,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即可。修改完密码后,方可进一步查询参保缴费的信息。
2、也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拨打12333按0号键转人工台,提供您的身份证号或保险号,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您提供查询服务。
温馨提示:在地税扣到款的次月10日之后的正常工作日,相应社保缴费信息才能在社保系统查询到。
1、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选择“个人”登陆,输入您社会保障卡上的保险号和初始密码(123456)后,系统将提示您初始密码需要修改。您点击“密码修改”后,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即可。修改完密码后,方可进一步查询参保缴费的信息。
2、也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拨打12333按0号键转人工台,提供您的身份证号或保险号,由工作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您提供查询服务。
温馨提示:在地税扣到款的次月10日之后的正常工作日,相应社保缴费信息才能在社保系统查询到。
5、Q:我在社保卡信息网上查询时只查到2003年7月之后的缴费信息,请问2003年7月之前的缴费信息为何没有体现呢?
A:您好!2003年7月起,厦门市实现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合一。五险合一后的参保信息可直接在网上查询。而五险合一之前的部分参保信息未在网上体现,因此在查询时未能显示。您手中持有的养老保险对账单是您参保缴费的凭据,以此为准。若您还有疑问,可以在正常上班时间内拨打12333转0号键人工台查询。
6、Q:目前我没有在单位上班,请问我可以个人身份参保并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吗?如可以,每月需缴纳的社保费用是多少?
A:您好!劳动年龄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到户口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独立个人参保手续。独立参保个人可以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具体金额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综合”—“2013年度本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及个人账户划拨标准对照表”。
劳动年龄内的外地户籍人员必须在厦门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的申报参保缴费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请您咨询地税12366。
劳动年龄内的外地户籍人员必须在厦门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的申报参保缴费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请您咨询地税12366。
7、Q:最近我换了工作单位,请问我的社会保险关系是否需要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A:您好!原单位应当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停保减员手续,之后再由新单位到地税办理续保增员。您原有保险号和社保卡可以继续使用,缴费信息自动接转,不需要再办理转移手续。
8、Q: 我的户口已迁入厦门,现在厦门一家企业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保费用。请问我可以申请办理异地社保关系转入吗?
A:您好!关于社保关系转入,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查看“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上有详细的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
9、:我是外地户籍人员,目前未就业,处于停保状态。请问我可以申请办理退保吗?如果不能退,我之前的参保部分要怎么处理呢?
A:您好!为了落实“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和“人社部发(2009)191号”文件的要求,经上级批准,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保转出手续及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退付工作,不再退付养老、医疗个人账户。
若您准备离开厦门,且日后不再回厦门就业,您可申请办理转出手续。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查看“ 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外地户籍人员离开厦门开具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时,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及申领手续,请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失业保险 ,查看“失业外来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若您准备离开厦门,且日后不再回厦门就业,您可申请办理转出手续。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查看“ 参保人员离厦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手续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外地户籍人员离开厦门开具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时,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及申领手续,请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失业保险 ,查看“失业外来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10、Q: 请问社保卡丢失了应当怎么补办? 补办后,旧卡里的缴费金额和信息会自动转到新卡上吗?
A:您好!您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时到就近社保中心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或拨打12333按4号键办理电话挂失,并及时到就近的社保前台窗口办理补卡手续。如您还未领取厦门市第二代身份证,在办理补卡手续时还应提供一张背景为白色,着深色有领衣服的一寸彩照。委托他人代办,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补办卡工本费25元/张,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办新卡后,旧卡自动失效,所有信息都转移到新卡上。新卡制作出来后,只有卡号发生变化(注:卡号是制卡时生成的流水号),其他信息不变。
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办新卡后,旧卡自动失效,所有信息都转移到新卡上。新卡制作出来后,只有卡号发生变化(注:卡号是制卡时生成的流水号),其他信息不变。
11、Q:我是单位人事,日前在地税部门为单位一名新进员工申报参保时,地税系统显示该人员增员类型为“续保增员”,请问该种情形单位是否还需要为该员工申请办理社保卡?
A:您好!不管增员类型是“新参保”或“续保增员”,只要参保人员之前未制过社保卡,都应由单位在增员成功的五个工作日后到单位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申办社会保障卡。
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上有“首次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及“职工社保卡办理范本”可供下载。
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上有“首次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及“职工社保卡办理范本”可供下载。
1、Q:我是本市人员,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我想了解一下退休手续应当怎么办理呢?
A:您好!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有关退休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时间,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查看“办理退休、退职”。
有关退休的条件、需要提供的材料、办理的时间,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查看“办理退休、退职”。
2、Q:我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厦已缴交多年的养老保险,请问我日后可申请在厦办理养老退休吗?
A:您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 [2010]
395号)已经公布,该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外来员工根据规定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本市,且1999年7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15年以上的,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退休手续。
3、Q:请问现在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几岁呢?女性,一直在单位上班参保,此种情形是按50周岁还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呢?
A:您好!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参保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厦劳社〔2007〕74号)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必须于个人参保人员及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未就业的女性独立参保个人年满55周岁。
《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文件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
但如果由单位参保后转为个人身份参保,原来在单位属于干部身份,在离开单位时有按干部领取补偿金(一般年龄是45周岁以上的),须按55周岁退休。
《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1]362号)文件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55周岁退休”。
但如果由单位参保后转为个人身份参保,原来在单位属于干部身份,在离开单位时有按干部领取补偿金(一般年龄是45周岁以上的),须按55周岁退休。
4、Q:劳动者因患癌症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上班。如果其养老保险已交满15年,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吗?
A:您好!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因病退休;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办理退职。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宜,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查看“因病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退休、退职办理及相关规定,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查看“办理退休、退职”,上有详细说明。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宜,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查看“因病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退职)劳动能力鉴定”、
退休、退职办理及相关规定,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查看“办理退休、退职”,上有详细说明。
5、Q:我现在是按社平工资60%的基数标准来缴纳社保,请问我交满15年后可以领取到多少养老金呢?
A:您好! 养老金的核定是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因素,同时也要根据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请您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www.xm12333.com
)查看“政策法规”—“养老保险”—“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厦府[2006]408号),上有计算公式和详细说明。因此,退休人员能领取多少金额的退休金,只有达到退休年龄时根据当时的计算因素来核定,您能领取多少退休金目前无法提前预算。
6、Q:我是本市人员,1952年出生,到2012年已满60周岁。但我是从2002年才开始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到龄时大概交了近9年,请问我到龄时可以申请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退休吗?
A:您好!文件《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第四点规定:2011年7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
7、Q:我是本市户籍人员,1952年出生,到2012年已满60周岁了。我从1999年才开始缴交职工养老保险,但中间有中断过,到龄时大概交了近8年,请问中断部分可以补缴吗?到龄时我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办理退休吗?
A:您好!厦门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的,中断部分不能补缴。
参保人员如果是在2000年6月之前就已经开始参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如果是在2000年6月之前就已经开始参保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8、Q:我是本市人员,但原来属于农村户口,在单位上班时曾按外来人员标准交过几年的养老保险。后来土地被征用,我又一次性缴纳了15年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现在我已达到退休年龄,准备办理退养手续,我想咨询一下之前按外来标准参保的年限要怎么处理呢?
A:您好!原来按外来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养老待遇的同时办理退付手续。
9、Q:我已经一次性交了15年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现在又到用人单位就业。请问用人单位需要再帮我交养老保险吗?
A:您好!您到用人单位就业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您办理包含养老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10、Q:我户口原在外地,2000年时迁入厦门,之后就按本市人员标准缴费。2000年至2003年期间,我在外地重复缴交了养老保险。如果我把异地的养老保险转入厦门,请问这些重复的年限要怎么办呢?
A: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劳社〔2010〕2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参保人员同时在我市和其他统筹地区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1998年1月1日前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按在我市的实际缴费工资确定;1998年1月1日后重复期间的缴费工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重复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合并,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11、Q:我是本市退休人员,现准备出国定居。请问在我出国定居之后还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吗?
A:您好!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仍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同时应根据规定每年定期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
12、Q:我的《退休证》不慎丢失了,请问应如何补办呢?
A:您好!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丢失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张一寸的照片(黑白或彩色均可),到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申请补办。如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13、Q: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需要申请抚恤金。请问应如何办理呢?
A:您好!具体办理程序,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查看“申请抚恤费”的相关说明。
14、Q:我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2010年6月30日时已满60周岁。请问我还需要缴费吗?该情形可以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吗?
A: 您好!2010年6月30日前已满60周岁的本市参保人员,无需缴费即可享受每月200元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5、Q:请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呢?
A:您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缴交,每年只需交纳一次。为了满足不同情况参保人员的缴费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将缴费数额分为13档,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1500、2000、2500、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缴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完全用于向个人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16、Q:我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条件,但是今年才50周岁,请问我还需要缴交多少年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A:您好!2010年7月1日起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自参保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但补缴的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此外,根据“厦劳社【2010】185号”文第三点第(三)项之规定,为了提高养老待遇,2010年7月1日时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已按上述规定按年缴费或一次性补足漏缴年限的,可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此外,根据“厦劳社【2010】185号”文第三点第(三)项之规定,为了提高养老待遇,2010年7月1日时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已按上述规定按年缴费或一次性补足漏缴年限的,可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将缴费年限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1、Q:什么是健康综合子账户?
A:健康综合子账户是指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实际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定的,用于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之间健康综合保障的资金账户。
2、Q:我是本市人员,请问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健康综合子账户是如何划拨的呢?
A:您好!一、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全年额度于每年7月1日按下列规定一次性预先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拨相应比例进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不满35岁的,按用人单位缴费的20%划入个账;35岁以上不满50岁的,按30%划入;50岁以上的,按40%划入;
(3)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8%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以上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按下列规定划入其健康综合子账户:
(1)本年度购药(含体检)资金600元一次性预划入(如属于公务员身份,则一次性预划入购药资金400元);
(2)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3)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健康账户实际余额一次性划入;
(4)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划拨相应比例进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不满35岁的,按用人单位缴费的20%划入个账;35岁以上不满50岁的,按30%划入;50岁以上的,按40%划入;
(3)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总额的8%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二、以上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按下列规定划入其健康综合子账户:
(1)本年度购药(含体检)资金600元一次性预划入(如属于公务员身份,则一次性预划入购药资金400元);
(2)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3)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健康账户实际余额一次性划入;
(4)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3、Q:我是外来人员,目前在单位上班,由单位申报参保。请问我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健康综合子账户是如何划拨的呢?
A:您好!一、外来员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收到地税缴费信息后按下列规定逐月划入:
(1)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 用人单位为外来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0%的比例划入外来员工的个人医疗账户。
二、以上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按下列规定划入其健康综合子账户:
(1)待每月缴费到账后,购药(含体检)资金按16.67元/月(200元/12个月)的标准划入;
(2)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3)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健康账户实际余额一次性划入;
(4)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1)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2) 用人单位为外来员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0%的比例划入外来员工的个人医疗账户。
二、以上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金额按下列规定划入其健康综合子账户:
(1)待每月缴费到账后,购药(含体检)资金按16.67元/月(200元/12个月)的标准划入;
(2)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的部分;
(3)上年度未使用完的健康账户实际余额一次性划入;
(4)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收入;
4、Q:健康综合子账户有哪些使用功能?
A:目前,厦门市健康综合子账户可实现以下三种功能:
第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个人及家庭健康综合子账户内的资金除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外,还可用于抵付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还可进行体检和支付包含狂犬疫苗、乙肝疫苗等接种疫苗的费用。
第二,在定点零售药店,除按原来规定的可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外,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内的资金还可购买居家必备的常用医疗器材及消杀类产品。
第三,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自付医疗费的互助共济。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即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体检等),在其无健康综合子账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可使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支付。
另外,健康综合子账户政策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健康管理和康复保健的配套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
第一,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个人及家庭健康综合子账户内的资金除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外,还可用于抵付个人自付比例、起付标准和起付标准以上,超过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等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还可进行体检和支付包含狂犬疫苗、乙肝疫苗等接种疫苗的费用。
第二,在定点零售药店,除按原来规定的可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外,个人健康综合子账户内的资金还可购买居家必备的常用医疗器材及消杀类产品。
第三,用于家庭成员之间自付医疗费的互助共济。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即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体检等),在其无健康综合子账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可使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支付。
另外,健康综合子账户政策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健康管理和康复保健的配套政策正在研究制定中。
5、Q:参保人员如何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和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看病就医?
A: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可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的资金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发生的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还可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进行结算。比如参保职工到三级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完后,其个人承担的门诊起付标准(1500元),原来全部由个人现金支付,现在可用健康综合子账户内的资金抵付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6、Q:健康综合子账户可用于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使用,“家庭成员”具体指哪些人?
A:“家庭成员”是指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且上述人员均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若是在异地参加医保的亲属,不能加入家庭医疗共济网。
7、Q:要如何申请建立或变更、撤销家庭医疗共济网?
A:根据家庭成员的需求,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作为申请人,直接从社会保障卡网站(www.xm12333.com)下载或到村(居)劳动保障机构领取《健康综合子账户家庭医疗共济网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后,携带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和社保卡以及家庭成员的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村(居)劳动保障机构或到就近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医疗共济网,并设立社保卡交易密码。必须说明的是,首次申请建立家庭共济网,必须到上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手续,之后申请、变更或撤销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可以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网站(www.xm12333.com),凭设立的社保卡交易密码登录后进行修改,也可到上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8、Q:家庭成员之间互助共济,有使用顺序吗?要如何使用家庭成员的健康综合子账户到医院看病?
A:有使用顺序。参保人员在申请家庭医疗共济网时,必须指定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的先后支付顺序。在需要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为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费用时,参保患者直接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在本人无健康综合子账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不足支付时,医保信息系统将自动查找家庭成员健康综合子账户的余额,并按事先指定的顺序依次支付。
比如,王先生为儿子(未成年人)和妻子陈女士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并指定王先生本人为第一支付人、陈女士为第二支付人。若王先生的儿子住院发生需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直接使用其儿子的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通过家庭医疗共济网,支付顺序为:先从王先生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余额中支付,王先生的健康综合子账户用完后,再从陈女士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余额中支付,若陈女士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也用完了,剩下的自付部分医疗费就要用现金支付了。
比如,王先生为儿子(未成年人)和妻子陈女士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并指定王先生本人为第一支付人、陈女士为第二支付人。若王先生的儿子住院发生需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直接使用其儿子的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通过家庭医疗共济网,支付顺序为:先从王先生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余额中支付,王先生的健康综合子账户用完后,再从陈女士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余额中支付,若陈女士的健康综合子账户也用完了,剩下的自付部分医疗费就要用现金支付了。
9、Q:已经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可以使用本人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支付子女接种疫苗或父母健康体检等费用吗?
A:可以。已经为父母、子女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参保人员,可以使用本人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在其父母、子女无健康综合子账户或健康综合子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为他们支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预防接种、体检等)。
10、Q:如何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
A: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资金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和抢救药品,以及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医疗器械及消杀产品目录》内的110种产品(具体目录可登陆www.xm12333.com查询)。在每社保年度内,使用健康综合子账户购买药品以及人社部门规定目录内的医疗器械、消杀产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11、Q:在厦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小孩刚在厦门出生。请问他可以参加厦门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吗?新生儿该何时申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才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呢?
A:您好!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员工,其子女属于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可以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到暂住地所属的村(居)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并要按规定缴纳保费之后,享受相关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之内参保,并按规定时间缴纳保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生效,其中“出生三个月内”指从新生儿的出生之日起算至第三个月的月末。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之内参保,并按规定时间缴纳保费的,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生效,其中“出生三个月内”指从新生儿的出生之日起算至第三个月的月末。
12、Q:我已在厦门参保多年,现在单位拟外派我到异地工作。请问我在异地看病的费用可以回厦门审核报销吗?报销手续要如何办理呢?
A:您好!在厦门有参加医疗保险,但长期居住在异地或被用人单位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注:长期指时间在半年以上),须按规定办理异地医疗报备手续,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医疗保险,查看“ 参保人员异地工作、居住的医疗保险报备须知”,上有详细说明并附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可供下载。
省内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报备应选择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所产生的医疗、购药费用可持本市社会保障卡实时刷卡结算,不必再回厦门报销,无故未刷卡结算的费用不予报销;省外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当年在其所报备的定点单位产生的费用应有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持有效凭证办理完报销手续,具体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及相关规定,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医疗保险,查看“医疗费用报销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13、Q:如何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A:因厦门无法治疗需转移到异地医院治疗的,可直接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翔安区可到同民医院)医保办申请办理转外就医,并由医院进行网上登记、审核,市社保中心网上审批,同时开通其社保卡在已审批的福州省内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功能,门诊医疗费用则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省外已审批的医疗机构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不必再持《转外就医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审批签章。
由于“厦、漳、泉”同城化政策,到漳州、泉州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均可以直接刷卡结算。
省内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报备应选择全省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所产生的医疗、购药费用可持本市社会保障卡实时刷卡结算,不必再回厦门报销,无故未刷卡结算的费用不予报销;省外异地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当年在其所报备的定点单位产生的费用应有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持有效凭证办理完报销手续,具体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及相关规定,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医疗保险,查看“医疗费用报销须知”,上有详细说明。
13、Q:如何办理转外就医手续?
A:因厦门无法治疗需转移到异地医院治疗的,可直接到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翔安区可到同民医院)医保办申请办理转外就医,并由医院进行网上登记、审核,市社保中心网上审批,同时开通其社保卡在已审批的福州省内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时刷卡结算功能,门诊医疗费用则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在省外已审批的医疗机构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现金垫付,并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不必再持《转外就医审批表》到市社保中心审批签章。
由于“厦、漳、泉”同城化政策,到漳州、泉州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均可以直接刷卡结算。
14、Q:我需要办理医疗费审核报销手续,请问报销时间有没有限制呢?
A:您好!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
例如:2013医保年度内(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的,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
参保人死亡的,其家属应在三个月内结算其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医疗费用发生后,如有需要办理报销审核结算手续的,请您尽快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手续。
例如:2013医保年度内(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的,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
参保人死亡的,其家属应在三个月内结算其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办理。
医疗费用发生后,如有需要办理报销审核结算手续的,请您尽快提供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手续。
15、Q:我准备到厦门工作,请问我之前在异地缴交的医疗保险可以转到厦门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呢?
A:您好!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1]23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2年1月起,以下三类人员可申请办理医保关系转入:一是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二是符合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续的人员;三是其他流动到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转入本市)的人员。
若您符合条件,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查看“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上有详细的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
若您符合条件,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社保综合 ,查看“ 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办理须知”,上有详细的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
16、Q:请问现在是不是可以免费使用500元的基本药品?是不是在厦门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使用?如果没有用完可以累计吗?
A:您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本市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如果是在指定的38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一般诊疗费和可提供的常规医疗按检查项目,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直接支付。以上额度不能抵付门诊起付标准。
38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厦门市首批38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8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查看:“服务指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厦门市首批38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Q:我是本市人员,现在失业了,请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A:您好!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领失业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2、Q: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应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A:您好!具备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3、Q:请问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多少?
A:您好!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分为三档:
1) 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 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九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 累计缴费九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23-25日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1) 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 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九年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 累计缴费九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每月23-25日转入失业人员银行账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以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期限和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一致。
4、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会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呢?
A:您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按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Q:外来人员可以申领失业金吗?
A:您好!按现行规定,外地户籍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外地户籍人员离开厦门开具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时,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及办理流程,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失业保险 ,查看“失业外来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及办理流程,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失业保险 ,查看“失业外来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须知”,上有详细办事指南。
6、Q:经社保部门审核,我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金。但领了2个月后,我又找到了新单位准备上班。请问没领完的部分要怎么处理呢?什么时候可以继续领?
A:您好!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待您就业再失业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以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1、Q:单位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请问该如何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A: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所属的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及注意事项,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认定”,
2、Q:单位员工上班期间被机器割伤了,请问他在医院可以直接使用社保卡结算吗?是不是发生的所有医疗费都可以报销?
A:您好!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除首次紧急处置),不要使用社保卡结算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应用现金支付,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后,再与社保机构核销。其治疗工伤,且符合工伤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须知”,其上公布了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工伤住院医疗费预支。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根据社保出具的《参保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结算通知书》,对治疗工伤且符合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先记账后与社保机构直接结算。
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须知”,其上公布了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引导工伤职工到上述工伤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上述工伤协议机构下设的社区门诊部除外)
3、Q: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刚结束工伤治疗,现伤情稳定,请问应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
A:您好!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应提供的材料,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具体应提供的材料,请登陆“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www.xm12333.com),首页 >> 服务指南 >>工伤保险>>“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4、Q:我在上班期间被机器压伤,目前无法工作。我原来的月工资为2000多元,但现在单位只按基本工资1320元这一标准来发放。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A: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属的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果为工伤的,单位应按您受工伤前原工资待遇发放:(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认定结果为工伤的,单位应按您受工伤前原工资待遇发放:(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2)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5、Q:我是去年发生的工伤,至今已快一年了。据医生诊断还需要继续治疗,估计要到明年3月份才能康复。请问这样对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有影响吗?
A:您好!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的,应在满12个月提前30日向由工伤职工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具体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上有详细说明。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待遇申请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上有详细说明和所需表格。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待遇申请办理,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上有详细说明和所需表格。
6、Q:我之前曾发生过工伤,并已经申领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在原受伤的部位好像复发了,该怎么办呢?治疗费用还可以再申请报销吗?
A:您好!工伤职工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是属于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旧伤复发治疗的工伤医疗费,且符合规定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又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有关旧伤复发确认办理程序,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上有详细说明。
但是,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又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有关旧伤复发确认办理程序,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xmhrss.gov.cn),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上有详细说明。
1、Q:我是以独立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人员,请问我可以自己缴纳生育保险吗?
A:您好!《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因此,独立参保个人不能自己缴交生育保险。按目前的政策规定,若原在单位就业时,用人单位已经按月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其女职工失业后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Q:请问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若符合条件,具体应如何申领呢?
A:您好!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生育女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不含生育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补缴的生育保险费,不计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的缴费月份之内),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须当月有参保生育保险,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2)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分娩次月20日起,可以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时效为分娩之日起六个月内。所需材料,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看: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上有详细说明。
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分娩次月20日起,可以办理申领手续。办理时效为分娩之日起六个月内。所需材料,请您登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看:首页 >> 办事大厅 >> 业务办理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上有详细说明。
3、Q:请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A:您好!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即不符合申领条件,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Q:符合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人员,若在异地分娩,也可以享受厦门的生育保险待遇吗?
A:您好!只要参保人员符合厦门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即便是异地分娩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Q:请问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A:您好!按现行《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 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 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女职工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㈠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㈡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㈣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㈠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㈡ 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㈢ 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6、Q:请问是不是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后,单位就不需要再发放工资了?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来计发,请问这一标准即指女职工个人的工资吗?
A:您好!
《厦门市企业职工支付条例》第22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尚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如果生育女职工已经依法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不发放工资。
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总额除以缴费总人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并不是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
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的缴费总额除以缴费总人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并不是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